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专题询问等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照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制定并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对有关开发区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开发区得到遵守和执行。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