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无法表达意志的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相关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外出人员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县级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民补正榜公布之前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