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三十五条有效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依照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当发给选民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