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三十三条有效下列人员应当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前款规定的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参加当地的选民登记,也可以参加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选民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