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十二条有效县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并可分设秘书、宣传、组织、选举事务、选民资格审查等组,分别负责有关选举的具体工作。乡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选举的具体工作。经县级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按街道、机关、企业事业系统、各类开发区等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所辖选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