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海绵城市的认知和认同,引导全社会参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和管护海绵城市设施。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