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审批服务)、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更新、排水防涝、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互相衔接。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分区建设指引、建设管控要求等内容。

经批准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