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审批服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审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