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因地制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