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未履行维护职责,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