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接到反映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督促运行维护责任人修复。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