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海绵城市建设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不按照海绵城市设计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或者有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