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职能部门履行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职责,并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审批服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