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受特殊地质、特殊类型等因素约束不能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拟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列入豁免清单的项目,对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悬浮物总量削减率、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