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随建设项目主体资料同步移交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的,应当补正或者补全。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