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海绵城市设施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完整资料与主体工程一并移交运行维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