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相关参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降低海绵城市的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二)设计单位在项目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设计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审查;
(三)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使用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相关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四)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