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明确道路交通标识、标线,优化道路限速规定,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在遭遇塌方、滑坡、洪水、泥石流、冰冻等自然灾害导致道路交通中断,或者需要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并明确绕行线路。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道路抢通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