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的旅行社,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涉及旅游者自行付费的项目,应当在合同约定中以醒目的方式标注,并向旅游者说明所载内容。
旅行社、旅游团队安排的领队、导游应当具备领队条件或者持有导游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不得诱导、欺骗、胁迫或者变相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不得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不得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不健康的内容,不得谩骂、讽刺、侮辱旅游者。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