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夹江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乡村振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千佛岩石窟保护规划、水利风景区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应当向夹江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