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东风堰遗产保护实行名录保护制度。

东风堰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遗产资源调查,组织编制东风堰遗产保护名录,报夹江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纳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中的东风堰遗产要素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东风堰遗产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逐一建档,明确保护主体和具体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