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公众参与东风堰遗产保护。

市、夹江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风堰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开展东风堰遗产保护志愿服务,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东风堰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东风堰遗产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