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东风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鼓励东风堰遗产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将东风堰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东风堰遗产保护工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专业化服务组织在东风堰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参与东风堰遗产保护和用水节水服务。鼓励通过社会捐赠、有偿使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东风堰遗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