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东风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破坏或者妨害东风堰遗产保护的行为:(一)破坏、侵占、损毁灌溉工程和相关遗产;(二)在灌溉工程和相关历史文化遗存上刻划、涂污;(三)擅自移动、损坏遗产保护标识标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