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破坏或者妨害东风堰遗产保护的行为:

(一)破坏、侵占、损毁灌溉工程和相关遗产;

(二)在灌溉工程和相关历史文化遗存上刻划、涂污;

(三)擅自移动、损坏遗产保护标识标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