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东风堰遗产核心区域禁止开展与灌溉工程和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东风堰遗产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规划建设要求,其布局、高度、体量、形态、色彩等应当与东风堰遗产历史风貌和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夹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东风堰遗产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控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规范房屋建设和管理。

在东风堰遗产管理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应当避让东风堰遗产相关古迹、遗址,采用对东风堰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渠道畅通。

在东风堰遗产核心区域、管理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应当事先征得东风堰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