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夹江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东风堰灌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加强水质监测,防治面源污染,建设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污水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推进渠道、河道沿线环境整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东风堰渠道内排放弃水。确需利用东风堰渠道排放弃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常年排放的,应当经东风堰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并承担增容补偿。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