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东风堰遗产实行分区分段保护。
夹江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东风堰遗产核心区域、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总干渠千佛岩石窟段为遗产核心区域,范围由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确定;
(二)总干渠其他渠段填方渠道坡脚或者挖方渠道渠顶两侧外延八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十米为保护范围;
(三)东干渠、西干渠、支渠填方渠道坡脚或者挖方渠道渠顶两侧外延三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五米为保护范围;
(四)其他遗产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划定。
东风堰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划定的核心区域、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统一规范的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遗产徽志等标识标牌。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