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管理相关工作,可以组织居(村)民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预防和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