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但未按规定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