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市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资金监管规定以及其他禁止性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