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章 租赁经营与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住房租赁企业利用他人住房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