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住房租赁企业利用他人住房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