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住房租赁企业利用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应当与有权出租住房的权利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房屋用作住房租赁经营。

受房屋权利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需要进出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