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章 租赁经营与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对从业人员实行实名管理、全员入库、统一编号,办理从业人员信息卡,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从业人员信息向社会公开。从业人员应当持信息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上签字、注明从业信息卡号。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