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养犬人是犬只的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因养犬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