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疫病监测、检疫以及诊疗活动、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并做好犬只饲养场所的业务指导和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限养区内未拴养圈养犬只、违法携带犬只外出、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以及不清理犬粪等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对涉犬经营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犬伤处置和病人救治、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以及科普宣传等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养犬行为。

市和县(市、区)社会工作部门负责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自治规则规范养犬行为。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水务、公园城市、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犬只的防疫工作以及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

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犬只收容、无害化处理等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