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管理的职责与义务第六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开展犬只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