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安全管控第四十条有效危险犬只以及其他伤人犬只被依法没收后,不得再以领养等任何方式进入社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