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