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安全管控第三十七条有效非限养区携带危险犬只外出的,应当采取束犬绳并戴犬嘴套的防护措施,且不得带入人员密集区域。不得将在非限养区饲养的危险犬只带入限养区。因就医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进入限养区的,应当采取束犬绳并戴犬嘴套或者装入犬笼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