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非限养区内饲养危险犬只的,应当拴养、圈养并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志。

危险犬只走失、逃逸的,养犬人应当积极寻找,并立即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