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限养区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全域和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限制养犬区域。非限养区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