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军用犬、警用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