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军用犬、警用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