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和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