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管理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和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