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