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鼓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赤水河流域保护作出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