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赤水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赤水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制定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