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赤水河河段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符合该河段的水环境控制目标要求。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