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外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养殖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