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内道路、码头等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